理事暨監事選舉辦法

中華民國109年7月24日第15屆第三次理監事聯席會修正通過

第一條
中華民國博物館學會(以下簡稱本會)為提高理監事選舉的公平與效率,並依據本會章程第16條,特訂立本辦法。
第二條
本會理事與監事候選人資格如下:
一、具本會正式會員資格(學生會員及榮譽會員除外),並且未遭本會停權者。
二、獲得本會會員10名以上連署,或經現任理事會提名者。
第三條
理事候選人總共至多45名,現任理事會得提名21名理事候選人,其餘開放連署提名。經連署提名之理事候選人,於公告截止日止,若未達24名,得由理事會提名補足。會員連署的理事候選人若多於24名,則由現任理事會選舉出24名理事候選人。
第四條
監事候選人總共至多15名,現任理事會得提名7名監事候選人,其餘開放連署提名。經連署提名之監事候選人,於公告截止日止,若未達8名,得由理事會提名補足。會員連署的監事候選人若多於8名,則由現任理事會選舉出8名監事候選人。
第五條
理、監事選舉前60日,由本會秘書處發函會員進行連署,連署時間為期30日。候選人資格經理監事會確認後,在選舉前公布候選人名單。

理事暨監事候選人【個人會員提名連署書】

理事暨監事候選人【團體會員提名推薦書】

第六條
如一人同時當選為理事與監事或候補理事與候補監事時,由當選人當場擇一擔任,如當選人未在場或在場而未能擇定者,以得票較多之職位為當選;票數相同時,以抽籤定之,如一人同時為正式當選及候補當選時,以正式當選者為準。
第七條
理事暨監事選舉以不記名之投票方式,分別選出21名理事、7名監事。
第八條
以集會方式選舉,得經出席會議人數三分之一以上之同意,採用無記名連記法。
第九條
本會依人民團體選舉辦法規定格式自行印製選舉票,並於選舉票蓋用本會圖記及常務監事簽章。
第十條
會員因故不能出席會員大會參加選舉時,得以書面委託本會之其他會員出席,並行使其權利。但一人僅能受一會員之委託。
第十一條
本會之會員親自或受託出席會員大會時,應在簽到簿上簽到,並出示身分證明,經與會員名冊核對無誤後,領取出席證或委託出席證,佩帶進入會場。
第十二條
理、監事之選舉於當屆會員大會中舉行,由本會出席之會員就選票上之候選人以無記名連記法圈選之。理事選舉可圈選21名,監事選舉可圈選7名。
第十三條
本辦法經理事會通過,報請內政部核備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