專業委員會組織簡則

中華民國109年7月24日第15屆第三次理監事聯席會修正通過

第一條
中華民國博物館學會(以下簡稱本會)為促進博物館專業及多元發展,並依據本會章程第26條,特訂定本組織簡則。
第二條
各專業委員會之籌備應經理事會同意,且會員人數達15名以上始得成立。凡本會個人會員暨團體會員均須擇定加入1專業委員會,最多3個專業委員會。
第三條
各專業委員會初設時,設召集人1名,由理事會推選。各專業委員會由其會員推選「主任委員」1名,任期3年,得連任乙次,本會理監事可兼任專業委員會主任委員。各專業委員會得依其實際狀況設副主任委員1-2名、執行秘書1名,由主任委員推薦,報請理事會聘任之,均為無給職。執行秘書負責處理行政事務、與秘書處聯絡及擬定、執行該委員會各項計畫。
第四條
各專業委員會之活動經費依理事會統籌分配。各專業委員會所募集之其他資金則可全數保留並自行支配,惟須入本會帳戶統一管理。
第五條
各專業委員會應於每年11月底前編製年度工作報告,並編擬次年之工作計畫送理事會備查。
第六條
各專業委員會每年除舉辦各小組專業活動外,至少辦理1次活動,開放本會全體會員自由參加。各項活動如需專家學者指導時,得向本會要求協助。
第七條
各專業委員會須輪流提供本會會訊各期主題內容,由秘書處編輯。各專業委員會各次活動資訊,應以書面提報本會,以便編入本會會訊。
第八條
各專業委員會經核備後得代表本會向外申請各項研究、活動計畫,工作項目包括活動規劃與執行。
第九條
各專業委員會可獲得本會網站 www.tmaroc.org.tw部份網站空間之利用權,由各專業委員會提供內容及架構,秘書處編輯上網。
第十條
本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,修正時亦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