章程與細則
中華民國94年12月24日第7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正
中華民國103年1月18日第12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正
中華民國110年12月11日第15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
中華民國111年12月11日第16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
第一條
|
本會名稱為中華民國博物館學會(以下簡稱本會)本章程所稱博物館,係基於國際博物館協會會章所訂之廣泛定義,凡為服務社會及促進社會發展,從事蒐集、維護、研究、傳播、展覽與人類暨其生活環境有關之具體證物,且以研究、教育、提昇文化為目的而開放之非營利的法人機構皆屬之。 | |
第二條
|
本會為依據人民團體有關法令設立之社會團體,非以營利為目的。 | |
第三條
|
本會以推展博物館學術研究、提高博物館服務品質及增進博物館專業水準為宗旨。 | |
第四條
|
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。 | |
第五條
|
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,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辦事處。 | |
第六條
|
本會之任務如下: 一、提升我國博物館國際地位,加強國際博物館聯繫。 二、協助博物館進行組織制度化、管理效率化、維護科學化等事項。 三、強化博物館社會教育功能,充實國民精神生活,普及博物館人員之專業教育。 四、促進博物館際合作互助,共謀事業之發展。 五、編印書刊,提倡新知,溝通博物館學術思想。 |
|
第七條
|
本會會員分下列4種,凡具有下列資格並贊同本會宗旨者,除榮譽會員外,應填具入會申請書及檢附相關資料,經理事會通過,並繳納入會費後,得為本會會員。
一、團體會員:凡公私立博物館或與博物館有關之機構或團體。國立及國家級博物館為甲種會員;其他國立、直轄市立、縣(市)立及私立之機構或團體得申請選擇為甲種或乙種團體會員。團體會員應推派代表1名,以行使權利。 二、個人會員:分一般會員與學生會員兩種。 (一)一般會員:凡年滿18歲、有行為能力之現任或曾任各博物館或相關機構之人員。 (二)學生會員:凡年滿18歲、有行為能力之大專院校各系所學生。 三、榮譽會員:凡對博物館事業或本會有特殊貢獻,經理、監事會推薦及理事會通過者。 四、贊助會員:分博物館之友與工商團體會員兩種。 (一)博物館之友:凡年滿18歲、有行為能力並對博物館愛好之個人。 (二)工商團體會員:凡對博物館事業愛好之機構或團體。團體會員推派代表1名,以行使權利。 前項會員名冊,應報主管機關備查。 |
|
第八條
|
會員有違反法令、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,得經理事會決議,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,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,得經會員大會決議,予以除名。 | |
第九條
|
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為出會: 一、死亡 二、喪失會員資格者。 三、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。 |
|
第十條
|
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,向本會聲明退會,並於會計年度結束時生效。 | |
第十一條
|
會員經出會或退會,已繳納之各項費用,不予退還。 | |
第十二條
|
會員除學生會員、榮譽會員及贊助會員外,有提案權、表決權、選舉權、被選舉權與罷免權,每一會員為一權。 | |
第十三條
|
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、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。 會員未繳納會費者,不得享有會員權利,連續2年未繳納會費者,視為自動停權。會員經出會、退會或停權,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,除有正當理由經理事會審核通過者外,應補繳當年度之會費。 |
|
第十四條
|
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,理事會為執行機構,並於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權,監事會為監察機構。 | |
第十五條
|
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: |
|
第十六條
|
一、本會置理事21名,監事7名,由會員選舉之,分別成立理事會、監事會。選舉前項理事、監事時,同時選出候補理事7名、候補監事2名,遇理事、監事出缺時,依序遞補,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。理事、監事、候補理事、候補監事之當選名次,依得票多寡為序。票數相同時,以抽籤定之。 二、本會理事暨監事選舉辦法由理事會另訂之。 |
|
第十七條
|
理事會之職權如下: |
|
第十八條
|
理事會置常務理事7名,由理事互選之,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1名為理事長,2名為副理事長。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,對外代表本會,並擔任會員大會、理事會主席。理事長應視會務需要到會辦公,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,應指定副理事長1名代理之。
理事長、常務理事出缺時,應於1個月內補選之。 |
|
第十九條
|
監事會之職權如下: |
|
第二十條
|
監事會置常務監事1名,由監事互選之,監察日常會務,並擔任監事會主席。常務監事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,應指定監事1名代理之,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,由監事互推1名代理之。
常務監事出缺時,應於1個月內補選之。 |
|
第二十一條
|
理事、監事之任期3年,連選得連任,但不得超過4次,計12年。理事長之連任,以1次為限。理事、監事之任期,自召開本屆第1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。 | |
第二十二條
|
理事、監事均為無給職。 | |
第二十三條
|
理事、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應即解任: |
|
第二十四條
|
本會置秘書長1名,得視會務推展需要置副秘書長1名,由理事長提名,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。其他會務人員得視實際需要置若干名,由秘書長聘任,並報主管機關備查。 | |
第二十五條
|
本會選任之理、監事,不得兼任會務人員。 | |
第二十六條
|
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、小組,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,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,變更時亦同。 | |
第二十七條
|
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1名,名譽理事、顧問若干名,其聘期與理事、監事之任期同。 | |
第二十八條
|
會員大會,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2種,由理事長召集,召集時應於15日前,以書面通知之。定期會議每年召開1次;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,或經會員大會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,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。 | |
第二十九條
|
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,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,每一會員以代理1名為限。 | |
第三十條
|
會員大會之決議,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,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。但下列事項之決議,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。 一、章程之訂定與變更。 二、會員之除名。 三、理事、監事之罷免。 四、財產之處分。 五、團體之解散。 六、其他與會員權利、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。 |
|
第三十一條
|
常務理事會議每2個月召開1次為原則。理事會每4個月召開1次,監事會每4個月召開1次,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。前項會議召集時,除臨時會議外,應於7日以前以書面(含電子郵件)通知,會議之決議,各以理事、監事過半數之出席,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。 | |
第三十二條
|
理事、監事應出席理事、監事會議。理事會、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;理事、監事連續2次無故缺席理事會、監事會者,視同辭職。 | |
第三十三條
|
本會應於召開會員大會15日前,或召開理事會、監事會7日前,將會議種類、時間、地點連同議程,函報主管機關備查。會議紀錄應於閉會後15日內,函報主管機關備查。 | |
第三十四條
|
第三十四條
本會經費來源如下:(新台幣) 一、會員入會費: (一)個人會員:一般會員500元,學生會員250元。 (二)團體會員:甲種8,000元,乙種3,000元。 (三)贊助會員:工商團體會員50,000元,博物館之友1,000元。 二、會員常年會費: (一)個人會員:一般會員1,000元,學生會員500元。 (二)團體會員:甲種15,000元,乙種4,000元。 (三)贊助會員:工商團體會員30,000元,博物館之友2,000元。 三、事業費。 四、會員捐款或其他捐助收入。 五、委託收益。 六、基金及其孳息。 七、機關補助。 八、其他收入。 |
|
第三十五條
|
本會會計年度,自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。 | |
第三十六條
|
本會每年編造預(決)算報告,於每年終了之前(後)2個月內,經理事會審查,提會員大會通過,並報主管機關核備,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及時召開時,應先報主管機關,事後提報大會追認,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,並將審核結果一併提報會員大會。 | |
第三十七條
|
本會於解散後,剩餘財產歸屬所在之地方自治團體,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、團體所有。 | |
第三十八條
|
本章未規定事項,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。 | |
第三十九條
|
本會辦事細則,由理事會訂定之。 | |
第四十條
|
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,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,變更時亦同。 |